律师分析:
(一)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二)保险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公司亦负责赔偿。
3、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在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被保险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2、造成了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第三者”特指与被保险人无任何厉害关系的社会公众;
3、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4、意外事故必须在保险单约定的地点内发生。公众责任保险为场所责任保险,投保时应该明确约定被保险的地点,对于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地点之外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5、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