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控告人的监督。控告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是通过申请复议来进行的。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0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2.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应注意以下几点: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的材料来源有两方面:①通过人民检察院的各种业务活动发现公安机关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②通过被害人的申诉获得,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的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处理。
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10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
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制作通知立案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送达通知立案决定书时,应该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15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应当依法对通知立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2)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监督。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否实行监督,如何实行监督,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立案侦查;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