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一)严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人员外出。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在莞过春节,全体工作人员非必要不离莞。确需离莞的,必须经单位批准。
(二)提倡广大市民留莞过节。全市各类企业应提前了解掌握员工春节出行安排,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和职工意愿,灵活安排休假,引导职工群众留莞过节。国际物流、港口码头、冷链冷库等高风险行业企事业单位要尽量引导员工留在工作地过春节。全市各类学校分批次有序离校和返校,中小学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建议在莞过寒假,家乡在中高风险地区的高校师生原则上留莞过寒假;师生确有必要离莞的,须提前向所在学校报告。
(三)科学合理安排行程,做到出省必报备、来(返)莞主动报告。引导市民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出行,避免前往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和境外。确有必要离莞的,应做好行程规划,提前了解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动态变化及目的地疫情形势,做好个人防护错峰出行,有条件的尽量自驾出行。市民出省的应主动向所在单位、企业或村(社区)报备,返莞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企业或村(社区)如实报告行程,并视情况按规范做好必要防疫措施。劝导境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近期非必要不来莞。引导境外及省外来莞过节人员提前3天将来莞时间、14日内旅居史、是否从事高风险行业、个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主动向目的地村(社区)报告,并按有关规定配合我市做好防疫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