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下面几点区别: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适用的情况不同。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属于补充责任;但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由谁履行;
2、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没有这项抗辩权;
3、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不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