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担保是否承担责任
依据法律的规定,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担保一般需要承担担保的责任。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法律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