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育的子女上户步骤如下:
1、到户籍所在地或生育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保留缴费收据;
2、对流动人口,生育行为发生在当前居住地的,由当前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前居住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生育行为发生在当前居住地的,由当前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前居住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生育行为发生时,当前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未发现的,由当前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已经在一个地方缴纳的,在另一个地方不会因为同缴费后,携带相关材料和缴费证明,即可到子女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派出所户口科申请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