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向其所在县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向该县法院所在的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如果涉嫌职务犯罪,可以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或者举报;
向该县法院同级的人大常委会反映或者举报;
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或者中纪委举报。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对下列单位、部门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院各部门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副院级领导干部、监察室主任。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对下列单位、部门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院各部门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副院级领导干部、监察室主任、专职监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