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的前提是相关行为构成对他人或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侵犯。所谓聚众淫乱罪(即名堂繁多的各种性聚会)却仅涉及特定个人以及特定群体的生活方式选择,它尽管足以在道德层次上来讨论和剖析,但并无刑事意义,所以说是一种明显的定义错误,应该从民法及刑事法中废除。废除聚众淫乱罪属于对现代中国的法制内容和法制形态的一种理性清理范本,这一类清理工作无疑将从整体上提升中国现代法律的严肃性和可靠性。从该意义上看,它有利于未来的社会安全和社会和谐。至于离婚率和婚外恋问题则有着更加复杂和更加广泛的社会因素,个别社会群体的荒诞“性聚会”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太大的诱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