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嘉律师说法——被执行人唯一房产可执行,但应保留其居住权!

律师回答
摘要:纺织公司依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李某名下唯一住房,但法院裁定驳回李某执行异议。法院认为居住权高于债权,只要保障被执行人居住权,可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所有权。李思嘉律师认为,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作出有限制条件的处置不违背法律规定,保证被执行人原有居住条件下的限制是合法的。法条链接:最高法规定了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保障条件。
1、案情回顾
2015年,纺织公司依生效判决申请执行71岁的李某名下唯一住房,并承诺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后继续由李某居住直至死亡时止,不收取李某租金。
2、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居住权属于生存权,其权利位阶高于一般债权。居住权系房屋所有权结构中的占有、使用权能,可与所有权相分离。只要保障被执行人居住权,即可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所有权。本案中,纺织公司已承诺保证李某居住权,执行法院可按法律规定并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在保证李某生活基本条件前提下实现债权,故裁定驳回李某执行异议。
3、李思嘉律师评析
在保证被执行人原有居住条件下,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作出有限制条件的处置,不违背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规定,只有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居住权利的条件下,才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除非满足该条规定的三种情形,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不应豁免执行。
李思嘉律师法律热线:。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本案的审理结果,法院认为居住权属于生存权,其权利位阶高于一般债权,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在保障被执行人居住权的前提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作出有限制条件的处置,以实现债权。这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法条明确规定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居住权利的原则。在执行异议案件中,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不应豁免执行,除非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如有更多法律问题,请咨询李思嘉律师法律热线: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七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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