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轨道公交分局的职能为:
一、负责全市轨道交通、公交系统的治安管理、治安防范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负责预防、制止和打击轨道交通线路及其服务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负责全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工作;
四、监督管理轨道交通、公交运营企业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承担轨道交通系统国内安全保卫、单位内部安全保卫、维护稳定、反恐怖和警卫工作;
六、组织实施轨道交通系统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工作;
七、负责打击公交车险扒窃违法犯罪活动,指导监督各区(市)县公安机关反扒窃犯罪工作。
八、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轨道公安是轨道交通警察的简称,是交警的一种。其职责如下:
1、负责预防、制止和侦破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
2、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于危害社会安定的行为进行坚决制止,对于危害社会的人员进行依法处理;
3、负责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保证公共交通秩序井然有序;
4、负责组织和实施消防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并实施消防管控;
5、管理枪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对于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物品和行为进行依法取缔;
6、负责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类特种行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四十三条 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