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债务人是票据债务人的一种。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具体讲,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
一、票据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以下几种票据无效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不一致时,以中文大写为准,而票据仍然有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
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二、什么是被保证人和保证人
保证人,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为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而参与票据关系中的第三人。被保证人,这是指票据关系中已有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票据债务人一旦由他人为其提供保证,其在保证关系中就被称为被保证人。
三、付款行是否有追索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付款行是没有追索权的,持票人才具有追索权,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