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汇票的主债务人是谁
最佳答案付款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付款人是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据款项的人,付款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确认付款责任(如承兑)以后,他才成为票据的债务人。付款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承兑人是指在商业汇票上承诺并记载汇票上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也是汇票的主债务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付款人。不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还是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都是汇票的付款人
二、汇票债权人债务人怎么分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债权人是收款人可以持汇票向受票人要求付款,汇票的债务人是受票人。
三、汇票和本票的区别是什么
在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中,汇票与本票之间的共同之处较多,有许多规则如背书、保证、付款、追索权的行使等内容可以通用。因此,在票据法上,通常采用以本票适用相应的汇票规则的立法方式,来简化规范。我国票据法也采用了这一做法,在对本票的特别规则单独做出规定外,准用票据有关汇票的规定。但是汇票与本票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票据,不同之处很多:
(1)汇票是委托证券和信用证券,而我国票据法中的本票则是自付证券和支付证券;
(2)汇票有三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本票则只有二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
(3)汇票的主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
(4)汇票的出票人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本票的出票人则负绝对的付款责任;
(5)汇票的付款日期有4种,即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而在我国票据法中,本票的付款日期限于见票即付;
(6)汇票持票人欠缺必要的票据权利保全手续将丧失对一切前手追索权,本票持票人欠缺必要的票据权利保全手续时仅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出票人仍须负付款责任;
(7)汇票的拒绝证书包括拒绝承兑证书、拒绝付款证书、拒绝交还原本证书;本票只有拒绝交还原本证书、拒绝付款证书;
(8)在我国票据法上,允许发行商业汇票,但不允许发行商业本票;
(9)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设有承兑制度以确定到期日和付款人的付款义务,而本票没有承兑制度,因为本票的出票人自出票行为完成即负付款责任,无须再以承兑制度确定付款责任;
(10)汇票基于不同的情况,可以发生期前追索与期后追索,本票基于见票即付的性质,不可能发生期前追索,而只能是期后追索。
汇票和本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本票是自付(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本票只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地区;而且它们的付款期限也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