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本票的主债务人为出票人。票据是一种债权证券,体现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债务人有第一债务人(即主债务人)与第二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之分,持票人原则上应向第一债务人行使权利,在遭拒绝后才能向第二债务人请求偿还,因此,由谁来担当第一债务人,即主债务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汇票、本票、支票的主债务人不同:汇票的主债务人为承兑人;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为出票人。汇票,在经过付款人承兑后,债权债务关系就转移至付款人(即承兑人)与收款人.(即持票人)之间了,也就是说付款人因自已的承兑行为而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原有的出票人及背书人因实施了出票或背书等行为在整个流通过程中构成一个环节而承担其相应的次要连带责任,成为汇票的次债务人。本票,由于其出票人和付款人系同一人,出票人本身因自己的出票行为而须承担主债务人责任。背书人参与本票的流通过程而承担次要的连带责任,成为本票的次债务。支票,其类似于汇票具有委托票据的性质,因此出票人、背书人均成为债务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七十三条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第七十四条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第七十五条 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第七十七条 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第七十八条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八十条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第八十一条 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