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伙企业注销后不可以起诉,已经没有了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