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可以当场缴纳罚款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警察当场缴纳罚款的情形有很多,如被处罚50元以下并且处罚人无异议的等等,具体请往下看: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104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他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106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50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人员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的程序
一、表明执法身份。出示警察证件。
二、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填写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要写明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及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期限。
五、处罚决定书必须由当事人的签名。
六、处罚决定书必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七、备案程序,执法警察必须在24小时内向所在的公安机关备案。
八、执行程序。
当场处罚程序的适用条件
1、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第1款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表明“一事实为依据”是治安处罚的一项基本处罚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处罚决定时,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和依据这些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基础。而不能主观臆断。
2、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即只有符合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才适用当场处罚。此处的“依法”是指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必须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警告和小额罚款是处罚力度较轻的治安处罚,其本身意味着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不严重,对被处罚人或者当事人的权益影响不大。
在人民警察具体执法的实践中,人民警察当场缴纳罚款的情形还是比较多的,当然律师还是希望大家时刻遵守法律法规,争做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