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记过处分属于教育处分,指学生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违反法律法规给予的一种处分,一般是半年期限。受到记过处分学生,处分记录在学生的个人档案中。期满之前写出申请解除记过处分,申请取消。学校会根据学生的日常表现给于取消或开除学籍的决定。记过处分原则上不撤出档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处分分为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半年内有显著进步的可解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记过处分原则上不撤出档案。由此可见,法律、法规授予了高校某些对学生处分的权力,所以说,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高校对学生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因为它符合行政处罚的法律要件。
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