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企业将自产的笔记本作为员工办公用电脑,属于企业办公用固定资产,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将自产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的,应视同销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_x000D_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_x000D_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_x000D_
(二)销售代销货物;_x000D_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_x000D_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_x000D_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_x000D_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_x000D_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_x000D_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