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委会选举的法律规定
申请成立首届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1)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提出书面要求;
(2)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符合上述两款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的单数共同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建设单位若不参加筹备组,视为放弃权利,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代表担任。
二、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成员产生方式?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导、协助制定具体推荐业主代表的办法,并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公示征询业主意见后,按照确定的推荐方法推荐产生筹备组业主代表。
将筹备组成员名单(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代表、居委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意见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协调解决。
三、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职责?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2)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5)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其中(1)-(4)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