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首先档案丢失要找相关机构给开一个档案遗失证明,注意一定要加盖公章。. 如果是在学校丢的,由学校出具;如果是在工作单位丢的,由工作单位出具;如果是在人社局丢的,由人社局出具,接下来我们需要填写一份档案补办申请书,这个申请需要我们学校或者是教育局盖章后才可以的,所以要提前和学校相关负责人沟通好,以免白跑一趟。
【法律依据】:
《公务员录用规定》 第十八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