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裁判的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
(1)对于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拘束力;
(2)对未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预决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做出的判决、裁定,而无需要另行裁判,这即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裁判效力的扩张方式,这种扩张方式,是由法院做出裁定适用代表人诉讼判决,即间接地将判决效力扩及于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构成条件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人数不确定共同诉讼人中向法院登记权利的人推选出代表,由代表人以全体共同诉讼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实施诉讼行为。
构成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须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具体人数在起诉时尚未规定。
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即多数当事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关系,不存在共同的诉讼标的,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
3、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产生的方式依次为:
(1)选定,即由向人民法院登记的那部分权利人选出诉讼代表人;
(2)商定,在权利人推选不出代表人时,由人民法院与权利人通过协商方式产生代表人;
(3)指定,在协商不成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在权利人中指定代表人。
4、代表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2)是众多人数的一方当筝人的成员,即在本类情况中必须是因产品责任或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而受到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的人。
(3)能公正地代表各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