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民法典》规定,居间合同就是指现在的中介合同,特征有:中介合同的目的是以促成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法律规定的其他特征等。
居间合同一般会有哪些特征
居间合同的特征:(1)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的媒介。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的结果,其目的在于通过居间活动获取报酬。居间人的活动只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意义。(2)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居间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报告有关可以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给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在当事人之间充当“牵线搭桥”的媒介作用,并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的过程,他的角色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只是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居间合同的诺成性是指,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合同即成立,而无需以实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居间合同的双务性是指,居间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就居间人而言,居间人有据实报告的义务;对委托人而言,合同因居间而成立后他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居间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居间合同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如果约定不明确,应当遵循交易惯例。(4)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居间人以收取报酬为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当然要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活动的报偿。不要报酬促进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不是居间合同,而是一种服务性活动,行为人不承担居间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居间合同具体有哪些特征
居间合同的特征:该合同的主体是委托人和居间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以及该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和有偿合同。
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有:1、居间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中介人与委托人达成一致时合同成立;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3、居间合同的中介人协助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自身并不参与。
居间合同具有何特征
居间合同的特征有:1、居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2、居间合同的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服务,不实际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居间合同具有什么特征
居间合同具有的特征是,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居间合同的主体是委托人和居间人;以及居间合同的内容是一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一方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