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监护人证明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标题为无监护人证明书;
2、写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3、当事人确无监护人,特此证明;
4、注明日期并加盖单位公证。
无监护人证明向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开具。
一、监护人证明在哪个部门拿
监护人证明在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开具,监护人证明由监护人本人带齐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父母,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二、孩子监护人证明可以代开吗?
监护人证明应该到该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开具。需要带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若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证明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开具。
三、发票丢失凭证说明
1.发票证明由丢失票据的一方写明,开头文档正中间写“证明”,开头称呼是管税务机关的全称。
2.正文直接说明,在什么时间,为谁开具的发票及发票类型,注明发票流水号,说明发票丢失的原因。
3.将发票内容、发票号及发票金额写明,末尾写,特此证明,落款填写公司名称及日期,加盖公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