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所有权确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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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国范围内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包括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要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同时,根据具体地区情况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包括已完成调查的地块的核实和完善,以及尚未调查的地块的总体调查。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增加农民负担。
一、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目前,全国所有市、县都已整合了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除西藏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各地应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各地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
对于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对于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采用总调查的模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延伸阅读
结语: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已取得重要进展,市、县已整合登记职责机构,实现了不动产登记的更新。重要内容包括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统一登记。根据法规政策,各地应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并依法颁发登记证明。同时,要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将农房等纳入调查范围。对已完成的调查成果要进一步核实完善,对尚未开展的要统一组织总调查。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增加农民负担。这些举措将为不动产登记和权属证明提供更加准确、完善的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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