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法律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法律所适用的效力范围。
1、行政处罚的设定和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权力设定行为规范的国家机关首次独立自主地规定何种行为是违法行为,并规定给予该种违法行为以何种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设定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哪一级国家机关、哪一类性质的国家机关有设定何种行政处罚的权力。具体地说,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自具有设定哪一种行政处罚的权力。
3、行政处罚的设定一般有三种情况:
(1)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直接授予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2)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的内容;
(3)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授权,规定行政处罚的内容。
这三种情况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程序、处罚的内容、对象、结果都是有区别的。具体何种性质的行政处罚由哪一级别的法律法规设定,要由《行政处罚法》来决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是行政处罚的第一环节,是行政处罚的基础。但是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行政处罚法》还调整行政处罚的实施。
4、实施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实施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或者他组织,依照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关于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法》解决了两个问题: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程序,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有效进行行政管理;在有效进行行政管理的同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处罚的滥用。即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处罚决定的作出和执行要依照法定程序,同时规定了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救济措施。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第一,警告、通报批评。
警告、通报批评,是国家劳动行政监察机关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劳动关系主体作出谴责和警诫的一种劳动行政处罚。通过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劳动关系主体进行谴责和警诫,纠正其违法行为。
2、第二,罚款。罚款,是劳动行政监察机关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不履行法定劳动义务的劳动关系主体,予以剥夺一定金钱的经济制裁的一种劳动行政处罚。通过对那些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并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物质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劳动关系主体,强迫其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纠正其违法行为。
3、第三,吊销劳动行政许可证。
吊销劳动行政许可证,是指劳动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的劳动关系主体,依法采取剥夺其曾依法取得的从事某种工作或职业权利的许可证的一种劳动行政处罚。通过这种劳动行政处罚,纠正或制止违法行为,防止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避免劳动争议。
4、第四,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是劳动行政监察机关责令严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的劳动关系主体停止生产或营业的一种劳动行政处罚。通过这种劳动行政处罚,制止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伤亡事故,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保证广大职工群众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避免劳动争议。
5、第五,征收滞纳金。
征收滞纳金,是劳动行政监督机关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劳动社会保险金的单位,就其拖欠的社会保险金数额按月加收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金的一种劳动行政处罚。通过这种劳动行政处罚,纠正违法,促使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稳定社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对于判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拒绝履行,“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劳动行政处罚生效后,必然会产生国家强制力,运用这种强制力,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可以保证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得到认真的执行,及时纠正或者制止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起到预防劳动争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