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办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贵州实际制定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法律依据】:
《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