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农村房屋登记遵循的原则有:农村房屋登记机关需遵循公示原则;各个部门须密切配合信息共享遵循协调配合原则;进行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时遵循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_x000D_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