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如果其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不具备被告的资格,但可能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所以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