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全国人大产生,向全国人大负责,受全国人大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它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关,不是最后决定问题的权力机关,没有独立的法定职权,其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具体有以下几项: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级政府的决定、命令等,并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必要时提出报告。
5 、对属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另外,民族委员会可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