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羁押期间抵刑期的计算如下:
1、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如果被判处拘役的,则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则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