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法律上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与此相应,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
2、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客体的限制性。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
二、用益物权的比较特性
比较特性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最后,用益物权是保护物品所有人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用益物权人的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并且根据现在的社会制度和法律特性来看,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而且公民遵纪守法的态度也是有很大提升。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五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百二十九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用益物权的处理,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物权类型所认定的情况并不同,具体情况下还需要根据物权的侵权情况来进行保护处理,无法协商处理的可以起诉到法院来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