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用益物权主要是什么
(1)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2)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3)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4)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用益物权行使的前提是已占有该不动产,而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行使并非直接占有标的物。《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用益物权包括哪些
用益物权主要有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四个大类。具体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租赁权等。
用益物权有哪些
用益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典权以及地役权,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押权,以及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有何区别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法邦网
民法典规定用益物权包括哪些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法对所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3、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4、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