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权首次登记
(一)材料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 设立居住权的材料:
(1)按照协议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协议及当事人间为近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2)按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提交记载不动产居住权的继承权公证书;
(3)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设立居住权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
(4)其他相关材料:
1 申请居住权登记的房屋有预告登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2 申请居住权登记的房屋有抵押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四)收费标准
居住权登记的收费事宜,由于现执行的收费文件未将居住权登记的收费列入其中,拟暂不收费。
二、居住权变更登记
(一)材料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4 居住权变更的材料:
(1)居住权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发生变化的材料;
(2)居住权的住宅范围等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3)居住权人为多个自然人,其中某个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能够证实某个居住权人死亡的相关证明;
(4)居住权人为多个自然人,在居住权期限内其中某个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书面材料;
(5)在居住权期限内房屋发生转移,提交房屋受让人的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材料。
(6)涉及居住权变更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结。
(四)收费标准
居住权登记的收费事宜,由于现执行的收费文件未将居住权登记的收费列入其中,拟暂不收费。
三、居住权注销登记
(一)材料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4 居住权消灭的材料:
(1)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居住权人死亡证明;
(2)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届满的,提交期限届满的材料;
(3)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书面材料;
(4)居住权协议解除的,提交居住权协议解除的材料;
(5)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6)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7)不动产被依法征收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8)居住权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9)居住权消灭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四)收费标准
居住权登记的收费事宜,由于现执行的收费文件未将居住权登记的收费列入其中,拟暂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