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对所有劳动者有效吗
竞业限制不是对所有劳动者有效,我国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经济补偿应如何执行?
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竞业禁止,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这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条件和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
竞业限制义务能否适用于在职期间的普通劳动者?
竞业限制义务不能适用于在职期间的普通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不仅包括用人单位的董事、高级技术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而且还包括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因此,凡是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均可以成为竞业限制人员。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义务的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就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作出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按照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该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对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竞业限制时间不得超过多久,怎么认识竞业限制的期限
竞业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关于竞业限制期限的认识,商业秘密的类型和性质不同,其保密期也不同,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确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只要上述约定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长竞业限制期限,并且给予劳动者合理的补偿即可。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