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允许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
2.允许在我市城镇具有稳定就业的人员落户。
3、允许大专以上毕业生、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城市、镇政府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住所的限制,也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口方便落户。落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到居住地的三区政务大厅公安行政审批办办理准予迁入。
4、允许农村牧区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落户。
5、允许投靠在我市城镇居住的亲属落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