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25万元提高至35万元,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贷款额度以及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同时进行调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2月1日起,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25万元提高至35万元,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贷款额度以及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同时进行调整。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涨幅达10万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调整是在充分考虑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以及全市房价普遍上涨等客观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对原有政策的部分调整,符合国家、自治区以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并获得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从2月1日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从25万元提高至35万元,涨幅达10万元,增幅额度之大是桂林建立公积金制度以来的第一次。
职工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是根据个人及其配偶(或房产共有人)公积金缴存情况、所购房屋价格等情况,再套用相关公式确定的。假设40岁的王先生每月缴存公积金为800元,目前他的公积金个人账户里有3万元。如果他是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又符合“正常缴存公积金1年、购房首付款满3成”等相关贷款条件,套用有关公式计算,即(800元×12个月)×20年+3万元)×2(倍),其贷款额度为44.4万元。
假设王先生申请公积金贷款40万元。根据2009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的规定,他最多只能通过公积金贷到25万元,剩下的15万元则需要通过办理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实现,而这15万元要按照商业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提至35万元后,王先生申请公积金贷款后则只需要向商业银行贷款5万元。
相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需要支付较高的利息。当商业贷款的份额下降或者全部通过公积金贷款筹得购房资金,便意味着贷款人因为贷款而必须支付的利息也随之下降,购房成本随之降低。这对于许多职工特别是那些工作年限还较长、套用贷款公式计算可以达到三四十万元的年轻人来说,作用、效果比较明显。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限额也同时上调
每一位职工的收入水平不同,他们每个月缴存公积金的数额也不同。为了加大对收入较低、公积金缴存额较低的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次也同时上调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限额。
政策调整后,职工在市区购房,如果根据贷款人及其配偶(或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计算,其实际可申请贷款额度少于最低额度15万元的,可以贷到15万元。而政策调整前,这个最低额度是10万元。
举个简单的例子。50岁的李先生在企业工作,目前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万元,他每月公积金缴存额为300元。假设他各项条件都符合贷款要求,李先生可以贷到的公积金为9.2万元,即(300元×12个月×10年+1万元)×2(倍)。在2009年,他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10万元。政策调整后,如果还是一样的情况,李先生就可申请贷到15万元,也就是比公式计算结果多贷了5.8万元。
同时,桂林市所辖12县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限额,也从过去的7万元上调至现在的10万元。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作为一项福利政策,公积金贷款必须体现权利与责任的对等。所以,只有符合有关条件及标准的职工,才有资格享受这项最低贷款额度优惠政策。也就是说,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照不低于5%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否则,他的贷款额度仍按实际计算额度核定。
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根据2010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在本次贷款政策调整时加大了对二次房贷的控制力度。
作为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项要求,职工购房首付款需要达到房款总价的30%。2009年,我市职工二次公积金贷款购房享受与首次贷款一样的政策,即首付款也为30%。但此次政策调整后,已利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我市房价持续走高,除了职工住房需求、物价水平正常提高的带动外,也不排除少量投资性购房的推动。此次我市再次收紧二套房贷,主要是根据国务院今年1月7日出台的政策,直接目的就是在重点满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首次住房贷款需要的同时,对投资炒房等行为起到一定抑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