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吸收犯的概念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来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况。两种行为之间所以具有吸收关系,是因为它们通常属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
刑法中吸收犯的形式:
(1)既遂犯吸收预备犯或未遂犯;
(2)未遂犯吸收预备犯;
(3)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吸收预备犯;
(4)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犯构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构成之罪;
(5)主犯构成之罪吸收从犯、胁从犯构成之罪;
(6)加重犯罪构成之罪吸收普通犯罪构成之罪,或者普通犯罪构成之罪吸收减轻犯罪构成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