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国家机关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按以下项目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1、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发;退休技术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退休普通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
2、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退休人员,按民政部、财政部优发[1991]12号、民优发[1992]32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发。
3、工资制度改革后,凡国家规定增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也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