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一)配偶与他人结婚的;
(二)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婚礼,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自居的。
夫妻相称,除当事人承认日常生活中的名称外,当事人同居。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护,女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也可作为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为了证明周围的人认为当事人是夫妻,通常需要获得周围人、亲友的证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