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依据劳动法及其法律解释,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劳动者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故该公司应当按照王女士产假前正常劳动期间应得的工资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于绩效工资、房补、交通补助、通信补助列入工资单内,属其产假前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性收入。因此,综上所述,年终奖是职工工资中的一种,在休产假期间不能进行扣除。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变化产生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标准的工人平均月薪的用人单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前由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标准支付。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已包括去年的全部职工奖金,扣今年产假期间的奖金,年终奖不违法没有参加勇敢表现的,应当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发给,应当刚好减去加班工资的剩余工资(奖金属于工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