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条件如下: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除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报市财政局核准、发给许可证,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1、申请部门须先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2、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须持有《会计证》,其中至少有三名从事财务工作三年以上的专职人员并提供个人简历和工作单位证明,兼职人员必须由所在单位提供允许兼职的有关证明;
3、代理记账业务的法人代表必须是中山户口的专职人员,并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4、经营状况良好,内部制度健全,具有开展代理记账业务需的场地、必要的办公设备、资金等基本条件。
二、所需资料
1、申办代理记账的书面申请;
2、填写《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表》。该表可向市财政局会计科索取;
3、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的副本(核对后退还)及其复印件;
4、所有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的《会计证》、身份证和会计专业资格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
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