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条件如下:
1、申请部门必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批准登记;
2、从事记账业务的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其中从事财务工作三年以上的专职人员至少有三人,并提供简历和工作单位证明。兼职人员必须由所在单位提供允许兼职的相关证明;
3、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山户口专职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4、经营状况良好,内部制度健全,有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所需的场所、必要的办公设备、资金等基本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