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翻看法律出版社大众出版编委会编的《物业管理条例(实用问题版)》时,其中有关篇幅提到的关于业主委员会能否可以决定聘用其他工作人员的问题,经本号一番研究,现就有关话题与大家分享如下。
一、业主委员会不能擅自决定聘用其他工作人员。《物业管理条例(实用问题版)》提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办理本辖区内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的自治性组织,属于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其本身没有财产来源,也无收入用于支付聘用人员的工资。因此,其聘用工作人员并支付工资,必然要从业主共同收益中进行支付,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况且聘用社会人员也超出了其工作权限范围。另外,《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成员本身必须是业主,其他人员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二、业主委员会可以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聘用其他工作人员。第一是法理方面。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因此,如业主大会决定聘用其他工作人员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开展一些与物业管理区域事务有关的辅助性工作。第二是实际现状。目前业主委员会委员普遍都是公益性质、兼任性质,要么是社会在职人士,要么是离退休的老同志,那么无论是在时间可支配上,还是精神体力上都是十分有限的。因此,如条件允许且依法通过业主大会决定的,在允许业主委员会在适度范围内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开展辅助性的工作,将对一定程度上保障业主委员会运行和更好地服务好物业管理区域。
综上所述,对于业主委员会能否可以聘用其他工作人员的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法通过业主大会决定、辅助开展物业管理区域事务的,可由业主委员会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开展辅助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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