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法院没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拥有的主体应当是属于行政机关,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政机关会拥有行政处罚的权利,但是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不属于行政机关,因此也就没有行政处罚权。
按照规定法院没有行政处罚权,法院并不是行政机关。一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都是可以对此进行处罚的。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法院是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利的,因为法院是属于司法机关,所以有权利对民事案件或者是刑事案件来进行审判,但是在行政处罚这个方面的话应当是由行政机关来进行的,因此事不存在这样的一种行政处罚的权利,这是非常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