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将残疾人纳入招用范围,并按照一定比例聘用。所谓一定比例,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当聘用残疾人的比例不低于该单位在岗职工人数的2%;其他用人单位聘用残疾人比例不低于该单位在岗职工人数的1.5%。用人单位对残疾人聘用的比例未达标或未按照规定聘用残疾人的,应当接受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保护、工作适配、设备辅具和工伤事故保险等。对于未依法履行聘用义务或提供必要保障措施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有权利进行检查、调查和制止,并可以给予行政处罚。若涉及恶意违规、拒不改正等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