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连带之债产生的原因包括:个人合伙债务;合伙型联营;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指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是指连带保证人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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