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有两种原因: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当事人的约定。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债务有以下几种:
1、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3、个人合伙债务;
4、保证中的连带责任。
一、合伙人退伙以后是否还要承担合伙债务
退伙之后要对外承担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人退伙时对未到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扣出相应份额,“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对内”不应承担责任。
2、退伙人在退伙时因退伙前的相关业务产生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3、合伙人被除名退伙或擅自退伙,“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应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退伙无效或不符合相关法律要件,对外承担连责任,对内不承担责任。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退伙,但却因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等原因导致退伙无效,与合伙人入伙无效的道理一样,退伙人“对外”应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不承担责任。
二、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三、没有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如下:
1.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人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因而构成数个侵权行为。
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而发生的侵权责任。
3.不同的侵权行为人对同一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相互重合。
4.在相互重合的侵权责任中只须履行一个侵权责任即可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