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请求权的优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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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及起算时间的关键,优先权是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特殊效力,展会优先权的条件包括商品在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并使用商标,申请商标注册的期限为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并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期限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期限作为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故而认定建设工程价款行使期限的关键不在于时间的长短,而在于确定该期限的起算时间。
二、什么是优先权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优先权并非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利,而仅是对某些权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利本身的性质。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特种债权虽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特点,但其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规则等方面有重大差别,不宜相提并论。鉴于优先权既不同于普通债权,也与典型担保物权的特性不完全相同,因此可将其定位为准担保物权。
三、展会优先权的条件
(一)须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是使用的商标。
(二)享有优先权的法定期限是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即法律对享有优先权的期限作了规定,超过法定期限,便失去机会。
(三)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就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享有优先权的声明,并且在三个月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
延伸阅读
结语:通过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期限和优先权的解释,以及展会优先权的条件的介绍,可以得出结论: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存续期间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应根据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并且不受诉讼时效的规定影响。优先权是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特定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其优先实现。展会优先权的条件包括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使用商标,并在六个月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声明享有优先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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