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2018最高检工作报告,各级检察机关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168458人,不起诉34398人。根据2018年最高院工作报告,全年各级人民法院判处罪犯142.9万人,依法宣告51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02名自诉案件被告人无罪。总体来说,2018年刑事案件中,共立案侦查约168458人+34398人+1429000人=1631856人,我们假设这些人都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在侦查阶段释放168458人,比例约为10%;审查起诉阶段释放34398人,比例约为2%;审判阶段无罪释放517人,比例约为0.03%。也就是说如果犯罪被抓,从侦查到审查起诉最后到审判阶段,被无罪释放的概率越来越小。在侦查阶段,十个被抓的人里约有一个会被无罪释放,而到了审判阶段,一万个人里只有大约三个人最终会被判无罪。这也是刑事律师一再强调“黄金救援37天”的原因所在,如果不能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37天内解决问题,那想要在最后被判无罪需要付出大约333倍的努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