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场转让怎么办
1、林场转让的办理,需要按原报批程序报原审批设立的机关审核、批准,即需要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集体林场的转让可以由承包方依法自主决定,并向发包方备案。
2、法律依据:《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设立国有林场,应当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国有林场数量较多的地区,应当设立国有林场管理局或者总场,统一组织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国有林场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应当保持稳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原审批设立的机关审核、批准。
二、林场属于什么性质单位
林场根据类型不同分为:国有林场属于事业单位;私营林场属于企业单位。林场是从事培育、管理、采伐森林等工作的单位,根据国家计划的要求和经济核算制的原则组织生产经营。事业单位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举办,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所需经费由公共财政支出,不实行经济核算,主要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公共组织。企业单位是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