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是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是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